中科白癜风国庆专家会诊 http://www.yunweituan.com/jkdh/xwzhx/m/Index.html年的最后半个月,一颗“青花椒”搅动了国内餐饮界的神经。
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目前,一些商家正积极应诉,一些已经判决案件的被告商家则在准备上诉,“(官司)打到底。”
多起诉讼不仅让被告的餐饮店从业人员感到“莫名其妙”,就连普通民众也难以理解这种“诉讼维权”。
怎们看待上海这家公司的“青花椒”维权?红星新闻记者对话了多位专家、行业人士。
有专家提出,“青花椒”既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名,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商标和垄断。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因而,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
被告的商户们可以如何为自己主张权利,维护权益?尝试申请“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的办法被多位专家提到,并被认为是事件的根本解决办法。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维权帮助。
被告商标侵权的邹先生的店铺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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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被判侵权“青花椒”赔偿3万
法官:通常指调味品,但商标具有标识性和显著性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在山东青岛起诉一家小吃店,称对方“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原告号商标及号商标”。记者查询了解到,这两个商标均为“青花椒”的文字图案商标。
在公开的一审判决文书中,小吃店提出,他们对于“青花椒”系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的使用,“仅是为了定义某种产品及口味,无标示商标来源功用和意图。”同时,小吃店也认为,青花椒是一种植物的名称与调料,原告(即上海万翠堂餐饮)即使已注册,上述两商标无必要的显著性,未起到标示商标来源的作用,即使他人使用也不会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结果。“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不过法庭认为,被告小吃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门头使用含有“青花椒”文字、图案的标识,尽管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的“青花椒”字体、图案不完全相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其餐饮服务与上海万翠堂的餐饮服务相混淆。
法院认定,小吃店使用“青花椒”商标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两个“青花椒”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判小吃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吃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二审判决文书中,法官解释:“小吃店门头显著位置使用‘青花椒’字样,字体较大,系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标识其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法官继续解释道:“通常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