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科: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摘要:证监许可[2011]879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7 50%;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
由广东东阳光科(600673,股吧)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东阳光、122078;
3、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9亿元,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79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7.50%;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
3、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15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东阳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王文钧
联系:
传真: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陈志利
联系:
传真: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
邮*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