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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7 1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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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贵州毕节。纳雍县羊场中学食堂7两花椒颗粒被认定过期,面临6.5万元处罚。采购老师称系临时采购错放在旧分装袋里,不是过期产品。市监局回应称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该校老师提供的采购单据显示,年2月22日购花椒粒1.5斤,单据右下角有两位校领导的签字确认。为避免新采购的花椒包装袋破漏,便将其放在原农商公司配送的分装袋内。而分装袋上的标签,并非此次新购花椒粒的标签,县市场管理局封存花椒粒的两层内外分装袋可以作为证明依据。而执法人员也找过供货商询问确认过,老师所说属实。但市监局认为学校不能提供农商互联公司报账记录,调查过程中不能出示有效的财务支出记录,并非散装花椒,有证据支撑,是通过县市场监管局的法制审核。监管局找供货商核实过,但核实结果未公布。

花椒粒是不是过期产品,要以事实为依据。监管局既不去做质量鉴定,也不公布核实结果,难以用事实服人。财务支出记录并不能说明事实,不过是农村学校经费紧张,可能几个月才能报账,所以先把东西买了。其中的财务瑕疵,与花椒是否过期没有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就算7两花椒粒过期,罚学校6.5万元,真的合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这一点看,市监局罚款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花椒时,能说明进货来源,渠道符合统一配送的县农商公司给学校保留的部分早晚餐物品的临时采购权,索证索票齐全。虽然市监局有异议,但货值金很小,应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首违不罚来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是给予违法行为人有自我改正的机会,使得他自己在以后的行为中能够更遵守法律规定,这体现了一种温度。市监局为何一定要罚6.5万元呢?这也难怪学校老师认为,学校有人,6.5万元对学校属于天价罚单。

在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中,对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除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单纯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会导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裁量。一个理性正当的处罚决定不能只看规范行为的法条本身,还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立法目、宗旨和意图。之前,有个体户销售不合格豆芽,货值3.56元,被罚10万。法院判决过罚不当,认为应免予处罚;有小卖部卖11斤韭菜获利3.19元被罚3万,法院判决市监局的处罚过重,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

总之,“首违可不罚”的规定,释放出“人性化”执法的温度。综合考虑涉案者的销售额,获利额,综合全案情况,在一定的比例内作出处罚,更加符合违法的成本效益规律和一般法理原则,一些执法部门不能过于任性。

(原题为《7两花椒粒过期被罚6.5万元,真的合适吗》作者丁慎毅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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