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5/1/5 23:28:00
从选秀到直播,再到现在火爆的短视频,普通大众参与节目的门槛越来越低,只需要一只手机和网络,就可以实现“记录美好生活”,从而展现个性与才艺的愿望。以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网络平台,为众多有才华的普通人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其才艺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最大化地变现为经济利益,平凡人的生活可能就此改变,甚至发生人生命运轨迹的变化。一、高回报下的极限挑战(图片来自网络)吴永宁便是这样一个期望通过自己的才艺改变自己人生的年轻人,出身寒门的他,在高二辍学后便去片场当起群众演员、替身,但做群演和跑龙套并未挣到多少钱,经济拮据的他就希望在冒险挑战运动方面闯出一片天地。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为吴永宁的愿望提供了平台。火山小视频、陌陌、YY、花椒、快手等多个视频直播网站,都能见到其以“极限咏宁”为名发布的攀爬地标性建筑的视频。据相关报道,通过发布极限视频,有时一天就能赚到当群众演员一个月的收入。年11月17日,吴永宁来到长沙华远国际中心进行极限攀爬,但因体力不支失误坠亡。事件发生后,吴永宁的母亲以“花椒直播”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吴永宁本人对坠亡负有最主要的责任,但“花椒直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共赔偿3万元。此例一出,除了对此案定纷止争之外,对于当下火爆的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而言,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无疑又多了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图片来自网络)二、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缘何引起?经过初步检索,内参叔发现我国以往判例中,主要是在线下的场所中去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尚未有认定网络平台运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本案中认定花椒直播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是缘何而起?我国法律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并不多,《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限定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现行立法仅罗列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体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现实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恐怕已难以仅用此两项概括,更多情况下需要从该义务的设立的目的和学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在《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积极义务范畴,而引起积极义务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包括基于施加保护他人义务的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基于导致实体损害风险的先前行为的义务、基于与他人之间特殊关系的义务等等。其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便属于“基于与他人之间特殊关系的义务”,其项下包括了“将土地向公众开放的商业或其他土地占有人与合法处于该土地之上的人”。正如法院在评议中所言,在本案中,网络空间本身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共空间符合公共空间的特性。网络平台管理者在这个特定的公共空间中,具有管理的能力,用户与平台管理者之间也就产生了特殊关系,也应与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一样,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正如本案法院所引之例,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是网络空间中常见的情况,网络平台管理者无法杜绝“人肉搜索”的情况,但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并在网络平台管理者应当注意到的情况下,管理者负有删除相关内容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再如,在短视频平台中,平台管理者应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吴永宁这样存在危险的内容,应尽到提示观众“危险动作、未经训练、请勿模仿”的义务,以免观众未知其中风险,随意模仿而遭受损害。因此类似于直播和短视频平台这样的网络平台,对特定网络空间内的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性。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随个案而变化尽管网络平台管理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具体的义务内容是什么、如何才能被视为履行了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延伸到内容创作者创作的过程中等问题,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案例并没有明确。现行《侵权责任法》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并没有说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什么。一般而言,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被认为是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尽到谨慎注意之义务,确保或者降低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在具体的情形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梁金妹与田东世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韦荣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署名为“镜头语录”的网友在被告世新传媒公司开办的网站中转载了一篇题目为《百谷村反骨仔为抢占家庭财产,告了父母又告弟》的视频和网络截图,视频拍摄地位于原告梁金妹经营的铺位前。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即将该视频及截图删除。该视频共被浏览次,回复40次。在视频发表期间,被告未对视频内容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修改以及对该视频进行置顶、加亮等人工操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发帖内容未能审核,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法院支持了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免费提供者,在网友的发帖上已尽到谨慎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因此,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理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履行义务的方式,也应当考虑管理者的能力范围,以及所付出成本所能带来的安全保障的效果。具体至本案中,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是有先后顺序的两点:1、对上传视频内容的审查义务;2、后续可能产生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一)被动式的审查义务法院认为,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并不是主动的。花椒直播应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进行被动式的审查,主动的全面审查即使可以做到,也将会阻碍行业发展,牺牲社会整体福祉。由于花椒直播邀请吴永宁为其进行宣传活动,可推知,花椒直播是明知吴永宁上传视频中可能含有危险内容,且吴永宁在拍摄这些视频过程中会导致生命风险。结合判决上下文的观点可以发现,法院认为吴永宁所表演的内容具有重大危险且未辅以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设备,基于生命权的重要程度,相应的保障义务也应与之对应。花椒直播采取与用户共享打赏收益的运营模式,实际上花椒直播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根据《花椒用户注册协议》第36条的规定,“用户使用花椒相关服务时发表的任何内容(包括直播及回放的全部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表演权、肖像权等权利,已许可花椒在全世界范围内免费地、永久性地、不可撤销地使用和可完全转授的权利”,花椒直播也同样是一个内容提供者,并基于内容获取收益。依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花椒直播负担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性,其应当对这些视频内容进行审查。(二)该通知还是该删除?为何审查之后,花椒直播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而不是“告知、通知危险的存在”的措施?法院认为,“如果网络平台均拒绝发布吴永宁的相关危险动作视频,吴永宁既没有相关发布渠道,也没有获取相关经济利益的动力,其继续进行这种高空危险挑战活动的可能性是很低的”,但迫使吴永宁停止带有危险的挑战活动,是否是合理的?如吴永宁一般的年轻人并不在少数,网络平台让他们所拥有的一技之长能够得到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法院在前述分析中实际也注意到了,吴永宁的表演内容的危险性不仅仅来源于表演本身所具有的挑战性,更源于没有对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若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管仍具有风险,但对于生命权的保障已经发挥的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王佃飞诉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王佃飞在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超级大喇叭项目游玩,王佃飞从该项目的20米高台上沿轨道滑落至“喇叭”内后随水波甩动,到达终点后,王佃飞身体不能移动,被诊断为L1锥体粉碎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一是确保游乐项目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二是向参与者作出清晰明确的告知、指引和风险提示;三是在意外情况发生后,克尽及时救助之义务。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得游乐项目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而存在的风险又已经告知了原告,被告也尽到了一个经营管理者合理的及时救助义务,因此,对原告所受损害也就不存在过错。因此,或许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审核义务的下一步,应是告知相关行为的风险以及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而非直接要求网络平台删除相关的视频。(三)通知建议采取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尽管内参叔认为,若要论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通知建议为先,但若通知后仍未改进,这绕不开的“删除”,是否仍需要被启用?采取删除措施的情况,一般为视频内容直接侵犯他人权利,而本案中视频的内容并未直接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法院对此的核心观点在于,未删除是对“危险活动的放任”,近期与吴永宁的合作活动是对“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样的“放任”与“促进”是否已经达到了需要平台就此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正如没有人会认为高楼的存在放任了吴永宁从事危险运动,促进与放任的程度,恐怕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情。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关于“基于导致实体损害风险的先前行为的义务”有评注:如果受害人像行为人一样能够采取措施去降低未来的损害,则行为人未能采取这些措施的行为并未违反合理